居民唔可以插信箱?
- 2016年6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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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土地審裁處案例: LDBM232/2011,LDBM233/2011及LDBM235/2011 http://legalref.judiciary.gov.hk/lrs/common/search/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.jsp?DIS=82812&QS=%2B&TP=JU 判詞大意如下: 1. 屋苑的業主有權利及自由使用該屋苑的公用部份和服務; 2. 屋苑每一座的地下大堂均是該屋苑的公用部份,到地下大堂派發信件只行使作為業主使用公用部分的權力; 3. 法團及管理公司皆無權限制業主與業主之間的通訊; 4. 法團不可能通過任何決議阻止業主透過其私人信箱收取任何訊息,這與該屋苑的保養、管理、控制及行政事宜完全拉不上關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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