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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民唔可以插信箱?

  • 2016年6月15日
  • 讀畢需時 1 分鐘

參考土地審裁處案例: LDBM232/2011,LDBM233/2011及LDBM235/2011 http://legalref.judiciary.gov.hk/lrs/common/search/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.jsp?DIS=82812&QS=%2B&TP=JU 判詞大意如下: 1. 屋苑的業主有權利及自由使用該屋苑的公用部份和服務; 2. 屋苑每一座的地下大堂均是該屋苑的公用部份,到地下大堂派發信件只行使作為業主使用公用部分的權力; 3. 法團及管理公司皆無權限制業主與業主之間的通訊; 4. 法團不可能通過任何決議阻止業主透過其私人信箱收取任何訊息,這與該屋苑的保養、管理、控制及行政事宜完全拉不上關係。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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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是一群熱愛御景園的居民,我們希望透過這個群組,令各業主和租客更加清楚屋苑發生的大小事情,希望做到和諧鄰里,守望相助,我們更加希望可以發揮有效監察管理公司的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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